(新聞稿2018年2月1日) 2016年11月,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政府對私人土地傾倒建築廢物及堆填活動的問題,今日發表了調查報告,長春社歡迎報告指出對環保署及規劃署在處理傾倒建築廢料的問題及提出建議,建議大多屬老調重提,並側重如何加強執法,環保署及規劃署不應再「攤慢板」冷待問題,須盡快落實當中的建議。
環保署的責任
針對《廢物處置條例》,報告建議環保署加快研究強制建築廢物收集車輛使用全球衞星定位技術,我們理解業界及政府已進行過多次試驗計劃,然而「試完又試又再試」,政府一直未充分交待結果以及如何解決業界關注的問題,環保署應公開及總結過往多項試驗計劃的經驗及成效,並盡快根據檢討結果制訂策略及落實方案。
一些關於加強打偵察棄置建築廢物的措施,例如把運載記錄制度強制延伸至私人工程,以及要求建築廢物收集車輛需作出登記等,同樣不了了之,環保署亦應從速交代。
有關現時「指明表格」的安排,我們要重申這項安排是變相無形中承認了私人土地上傾倒拆建物料的合理性,以為獲得地主批准便能隨意傾倒。環保署回應指現時條例未有賦權認收「指明表格」時考慮條例以外的因素,故「不應亦不可為土地擁有人就其傾倒建築廢物活動進行環境評估」,這更突顯了《廢物處置條例》有需要修訂。傾倒泥頭對生態、泥土的破壞同樣是環境問題,故批出相關「指明表格」時,應需考慮生態、農業保育等環境因素。
規劃署的責任
針對恢復原狀的工作,我們再次建議建立一個更全面的環境基線資料庫,準確收集環境基線資料,如地形、高度、坡度、面積、生境類型等,甚至增派人手到實地測量,讓部門有根有據地要求涉事者恢復原貌,當中的工作或涉及規劃署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政府應好好協調。
現時新界不少鄉郊地區未有《發展審評地區圖》(DPA Plan),故規劃署無法對這些地方上的傾倒建築廢物行為執法,規劃署應繼續把DPA Plan延伸至這些地方。至於如南大嶼山一類已有《分區計劃大綱圖》(OZP)而無DPA Plan的地方,政府亦應透過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容許DPA Plan延伸至這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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