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社對「農業優先區」顧問研究的建議(摘要)
- 原則上同意利用「農業優先區」,確定「農業優先」、「農地農用」的指導方向
- 「農業優先區」下的「政策聲明」屬行政性質,不涉及城規等法例的修訂,故有必要密切監察落實情況,如安排未能阻止「農業優先區」被開發的風險,日後應作出調整
- 為「農業優先區」內的農戶提供基建配套的整體規劃,加強對區內現有及新入行的農戶的技術支援。為避免日後在「農業優先區」內進行改善工程時對農地表土、水質等造成影響,應持續與環保團體、農民緊密溝通
- 樂見建議的「農業優先區」已包括了不少傳統農區,區內部分已平整或已荒置多時的農地日後如需重新開荒,政府需提供協助
- 建議擴大「農業優先區」面積,包括打鼓嶺/坪輋連同附近文錦渡地區、丙崗村以南一帶、馬草壟信義新村以南、川龍現時劃作「農業」用途的土地、梅窩白銀鄉東及南面等
- 規管日後「農業優先區」內優先鼓勵的「農業用途」,「農業優先區」內的農業模式,應同時兼顧保育土壤的目標,一些不需大多依賴土壤質素的農業模式,應盡量維持在已平整、土壤質素較差的農地;休閒農場應有適度規管,確保區內休閒農場除了推動康樂,亦能兼顧農耕活動
- 強烈建議漁護署應該為非「農業優先區」的土地把關,按現時城規制度的安排下,維持評估對各規劃申請對農業的影響,並反對任何影響長遠農地保護及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申請
- 推動都市農業可參考塱原自然公園模式,把當地活躍農業活動保留,同時注入生態保育、休憩空間、綠化等元素
- 加強對「農業優先區」內農地的保護,如優先處理位處「農業優先區」內違例發展、對被破壞的農地恢復原狀亦應有更嚴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