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時河上鄉非法傾倒泥頭現場,涉事者在建築廢料上種木瓜,稱倒泥作農業用途
傾倒泥頭,新界鄉郊多的是,河上鄉傾倒泥頭案是冰山一角,但河上鄉案留下的畫面,太「爆」。全世界當年目睹一架又一架旅遊車,載住本來以為來食盤菜的老人家來示威聲援涉事者﹔倒泥位置並非荒地,而是仍有大量農作物的常耕農地上;有人借修復農地為名,一度把堆高的泥頭推到毗鄰農地,倒泥面積愈搞愈大,又在建築廢料上種幾棵木瓜,稱倒泥不過是作農業用途;環境局當年更罕有跨部門動員到場示察,直擊河上鄉傾倒泥頭情況……
整件事走到今時今日,八旬婆婆終於勝訴,大家有感法庭終於彰顯正義,屬人之常情。不過贏了官司,卻始終輸了農地,難怪獲判勝訴的婆婆坦言「有錢都冇賣菜咁開心」。政府和傳媒當年高度重視事件之際,城規會卻在這幅被傾倒泥頭的農地批出丁屋申請,今日這幅農地,泳池已起,屋蓋好,草皮鋪得整整齊齊,耕田的機會,始終不再屬於婆婆一家。
城規會會議上,官員指規劃申請和就違例發展執法應分開處理,破壞了的農地固然要恢復原貌,但丁屋又可以照申請。客觀的效果,就是政府予人縱容「先破壞,後發展」之嫌,到時屋起好,農地是否能恢復原貌已不重要,河上鄉個案,充分突顯出城規會的從規劃指引至審批申請的過程中存有矛盾。城規會後來在2011年7月曾發稿,就杜絕「先破壞,後發展」的行為公布了一些措施,不敢說政府當時對問題視而不見,但要加強阻嚇作用,城規條例下仍有不少改進空間,例如把發展審批地區圖伸延至先前沒有涵蓋的分區計畫大綱圖地區、加強罰則等。
農地恢復原狀也值得注意,針對非法傾倒個案,規劃署可向有關人士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要求把土地恢復原狀,但「恢復原狀」的程度如何、「恢復原狀」是否等於「生態修復」,現行條例卻留有不少「彈性」。條例要求有關人士可恢復至規劃署認為滿意的狀態,這個「滿意的狀態」到底是如何衡量,公眾難以觸摸。
2009年8月17日,立法會轄下「打擊非法棄置廢物小組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提及當局大部分的情況下,會「要求接獲通知書的人士,移走有關地點的剩餘物/碎料/廢物、鋪築有關地點的地面和在該地點植草」,河上鄉以至早年鹿頸雞谷樹下這類傾倒泥頭的熱點,規劃署在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時亦採取了同樣做法,這對於荒地來說或勉強可以接受,但對於常耕農地或濕地生態來說又是否恰當?以鹿頸雞谷樹下的個案為例,地主最後在濕地上植樹,獲規劃署接納,泥頭雖已清理,原有濕地生境卻沒有回復過來。農地受破壞,恢復原狀不只要做,也要做得好。
要打擊非法傾倒,先修補好各條例漏洞,政府肯撥更多資源支援前線員工執法,甚至鼓勵公眾全民監察非法傾倒的行動,此時再普世歡騰,左一句「天地有正氣」,右一句「有請小鳳姐」,相信更加適合。
長春社助理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
刊於2015年4月11日立場新聞及香港獨立媒體